第一章 总则
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会奖商旅市场的规范和自律,帮助行业内企业家们更好地整合会奖商旅资源,有效开展业务技能培训,提升企业服务品质,故成立上海旅游行业协会会奖商旅分会(简称“会奖商旅分会”),英文名称:MICE&TMC Committee of Shanghai Tourism Trade Association。
第一条 分会成员来自上海注册经营的会展公司、商旅公司、会展场地、酒店、部分从事会展及奖励旅游行业相关的旅行社和相关企事业机构。分会是自发性的社会组织,具有一定的行业专属性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。
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吸纳上海经营会展及奖励旅游、商旅的企业参与,以推动上海市会奖和商旅行业的健康发展。分会立足于服务本分会的单位成员,进行会奖商旅信息互动发布,专业课程培训,供应商资源共享,促进业务交流,达成合作共赢。
第三条 分会秘书处设在:上海市金陵东路2号(光明大厦)2108 室。
第二章 涉及范围
第四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:
(一) 学习、宣传、执行国家有关会奖商旅行业的政策、法律和法规;
(二) 配合主管部门制定会奖商旅行业的发展规划、行业标准、质量规范标准和服务标准,实施行业统计,实施对会奖商旅行业的专项调研;
(三) 积极发展会员,倾听会员呼声,反映会员意愿。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四) 立足长三角,面向国际,开展以上海为目的地的市场推广活动,提高分会及会员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,推动会员企业的发展。组织多种形式的考察、交流、分享等,加强会员同业内外的沟通与交流;
(五) 定期开展行业的培训、学习活动,进行行业技能培训与评定,组织行业评比与表彰,协助会员单位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,提升上海会奖商旅行业的形象;
(六) 接受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委托,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承办各类相关事务,参与对会员企业的行业管理;
(七) 利用网站和各种新媒体搭建信息交流合作平台,实现资源共享。组织会奖商旅产品推介及线路考察活动,开展各种形式的同业交流合作;
(八)坚持行业自律,倡导诚信经营、文明旅游,制定相关行规行约,规范会奖商旅市场,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,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;
(九) 开展主管部门和旅游协会委托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五条 分会以志愿加入的形式接受下列机构为会员:在上海正式注册并有良好信誉的,符合会展及奖励旅游、商旅市场需求的会展公司、商旅公司、会展场地、酒店、部分从事会展及奖励旅游行业相关的旅行社和相关企事业机构。以单位会员为主。
第六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,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拥护分会的工作条例;
(二) 有加入分会的意愿;
(三) 在会展及奖励旅游、商旅、公关活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:
(1)成功承接、策划、举办、承办过较大规模或较多数量的会展及奖励旅游、商旅项目 ;
(2)为其它国内、国际专业会奖、商旅机构成员;
(3)在会展及奖励旅游、商旅领域内有杰出贡献。
第七条 分会的入会程序是:
(一) 提交有单位公章的会员书面申请书;
(二) 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经审核后在分会秘书处登记备案,发给单位会员证书。
第八条 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,参加分会活动;
(二) 有分会的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 提出议案权、建议权;
(四) 有入会志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;
(五) 有获得分会提供增值服务的优先权:
第九条 分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:
(一) 遵守协会章程;
(二) 执行分会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三) 维护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(四) 按期缴纳会费;
(五) 积极参加和支持分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。
(六) 接受分会的评议和调解,不组织不参与有损分会和会员利益的一切活动。未经分会授权,会员单位不得以分会的名义进行商务活动;
(七) 会员不得利用其规模经营、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,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,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它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;会员如一年内不按期交纳会费,则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二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;
(二) 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会成员,包括: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等;
(三) 分会的解散与清算;
(四) 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 制定会费标准;
(六) 决定分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(包括书面委托)出席方能召开,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时经分会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(电话、传真、邮寄、网络)召开。经过半数以上分会理事会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换届选举,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。相关职位的连任皆不应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
第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会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分会理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 会展及奖励旅游业务领域或者商旅、公关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专职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九条 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条 分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召开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 提名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。
(五) 提名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第二十一条 分会秘书长(秘书处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议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二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三条 分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二十五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六条 分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七条 对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分会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八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经理事会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九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分会全体理事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需要在分会理事会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处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1年9月10日第一次发起单位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分会理事会。
2021年09月11日